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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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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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客座研究人员管理条例
2023-03-17  |  点击:[]

第一条 客座研究人员是指到实验室进行开放课题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申请开放课题的客座人员,应事先阅读本实验室的简介,开放条例,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课题和教育部访问学者基金的项目指南、申请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了解实验室的性质,研究方向,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

第三条 客座人员必须按照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条例》认真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提出研究内容与目标、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计划和预期结果,并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来室工作。

第四条 客座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循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客座人员来室后,应及时与开放课题负责人讨论课题执行计划及仪器使用、药品消耗和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按照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条例》,经开放课题负责人同意后开始执行。

第六条 在执行研究计划中,客座人员不能随意更改计划。如遇特殊情况,不更改会影响研究结果时,经开放课题负责人同意后才能按新计划执行。

第七条 客座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课题负责人协商处理。

第八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达到预期结果,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客座人员每季度应向实验室送交经开放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季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客座人员在执行课题期间,需回原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经同意后方可成行,其旅差费回原单位报销。

第十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以及校纪校规。损坏仪器设备与其他财物者,要酌情赔偿。

第十一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外出办事,要执行请销假制度。课题结束回原单位前应交还各种借用物品,办理离室手续。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必须按照《开放研究基金管理条例》的结题要求,向本实验室提交学术论文或成果。

第十三条 客座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劳保福利和工资由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为了让客座人员更好地遵守执行有关条例,本管理意见与《开放研究基金管理条例》一同发给来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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