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安全管制类化学药品的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绵阳师范学院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绵阳师院国资字【201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和实验室工作实际,实验室实行安全管制类化学药品集中申报,统一采购,集中暂存,按需领用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与购买
1.安全管制类化学药品的申购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教师应严格控制安全管制类化学药品的种类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2.实验室每学期安排1-2次安全管制类化学药品统一采购,由实验室教师填写安全管制类化学药品购买申报表(按易制毒和易制爆分别申报),经实验室领导签字批准,再集中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管制机关核准后统一购买,每次按规定时间内的实际需求申购。购买药品的费用由各自的经费渠道支付。
3.安全管制类化学药品必须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禁止实验室任何个人私自购买、接收或转让安全管制类化学药品。
二、储存与保管
1.实验室设立安全管制类化学药品专用库房。指定保管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配备专用柜、消防器材等。严格禁止保管员、领用人单独进入安全管制类化学药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2.老师领用的管制类零散药品设置专柜上锁安全存放。
三、领用管理
1.领用需填写《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制药品领用单发放单》,经实验室领导签字批准,实行双人领用和使用制度,领用时教师应到场。领用应保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使用动态正常而不积存。
2.领取使用的零散安全管制类药品必须责任明确,妥善保管,分类存放。各使人应如实记录安全管制类化学药品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使用途径等,做到规范使用,帐物相符,废瓶回收留有证据。
3.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应妥善保管,勿致泄漏,到时上交;废瓶应清洗后登记上交。
四、责任与处罚
1.实验室老师要认真执行上级和学校、实验室有关规定,自觉做好安全管制类药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2.各领用人、使用人和管理专业实验室的负责人对领取到实验室的药品负安全责任。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由实验室、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取消以后申购管制类化学药品的资格,触犯国家刑法的,自行承担刑责,由相关国家机关处置。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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