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第二条 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仪器操作培训与考核。
第三条 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在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四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
第五条 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第六条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厨内进行。
第七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九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吃食物,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
第十条 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完毕时,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第十二条 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第十三条 烘箱、高压灭菌锅等仪器在使用中会产生高温高压,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为维护实验设备和实验室公共安全,对擅自离开而又让上述设备运作的实验者,三次以上将取消进行该实验的资格。
第十四条 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专人负责,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规程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化学品)。对用过的凝胶、有害试剂、传染性材料和同位素及其污染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操作人员在操作后应及时清理工作台面及相关仪器,不准戴手套开启冰箱、操作各类仪器的按钮、开关实验室大门等,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一旦发现污染应及时清洗或特殊处理。实验废弃物按类别分别到入不同的污物桶内。随时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切实做好防护工作。如若违规,严肃处理。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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