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正常建设和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不得私自占用和转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和材料用品。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在工作时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环境。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衣着整洁,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和工作鞋。实验人员实验完毕后应将公共工作区域清理干净。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在实验室聊天及大声喧哗。私人待客均须在会客室内进行。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区。
第七条 实验室的钥匙除各人分管之外,实行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人不得另配钥匙,流动工作人员不得配备本实验室钥匙。
第八条 实验室所有资料、文件均需存档保管、专人负责。
第九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必须建立仪器档案,每台仪器指定专人管理、维护,要经常保持清洁和维持正常运转,各项技术指标均应定期测试,贵重精密仪器更要做好各项登记并存档。
第十条 实验室人员接待外来人员时,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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