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的组织管理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驶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实验室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审议实验室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实验室整体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 审议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指南,评审开放基金项目,确定资助项目。
第六条 指导、组织实验室学术活动。
第七条 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咨询建议。
第八条 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九条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对滥用课题经费者应拿出具体意见并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指导研究生、推荐和参加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主要由国内外、校内外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和学者担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
第十四条 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议,必要时可召开通讯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在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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