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室主任是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全面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验室有关制度的实施细则,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围绕科技创新总体目标,研究策划实验室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条 促进研究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优先支持优秀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构建和培育创新团队,形成一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第五条 组织和协调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定期检查完成情况,积极申请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省部委重大项目、国家合作项目及横向课题,取得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含标准、专利、学术论文和论著、重大产品推广);
第六条 负责实验室各项经费的合理安排,抓好实验室的经济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组织好仪器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修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综合效益。
第七条 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定期召集工作会议。
第八条 负责对外承担实验测试、技术开发、生产技术服务项目,审查有关合同及实验报告,保证实验质量及协议按期完成。
第九条 了解有关科研任务并协调科研实验:
1、掌握科研项目对本实验室的要求;
2、为科研实验提供相应的设备与器材;
3、组织合适的人员参加科研实验;
4、充分利用人才、仪器设备的优势,开展产学研活动。
第十条 努力提高实验室的开放度,定期向学术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搞好实验室的科研计划和成果管理、设备仪器管理和财务管理,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组织制定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指南、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和实验室中长期建设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经费的使用、开放基金的申请审批及其它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实验室固定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固定人员的科研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完成院系及校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布置的基本任务。
第十五条 按时按要求上报各类计划和统计报表。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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