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是我校对外宣传、建立国内外横向联系,加强友好往来的重要窗口,也是进行人才流动、凝聚人才的基地,必须做好的接待工作。
第二条 凡需来实验室访问、参观、学习的校内外有关单位与人员,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实验室方可接待。
第三条 对外接待工作中,既要做到热情大方,礼貌待人,又要做好实验室和国家规定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在接待工作中,如有必要,应当做好接待记录。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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