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仪器设备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玻璃仪器、低值耐用品等。
第二条 实验操作和日常管理中一经发现损坏、遗失仪器设备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若属贵重仪器,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验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主任备案。
第三条 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实验主任鉴定查证后,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第四条 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仪器设备单价,在5-30%范围内酌情折算。
第五条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六条 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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