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Protec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maintain ecological security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Protec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maintain ecological security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Protec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maintain ecological security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Protec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maintain ecological security
管理条例

首页 >> 实验室管理 >> 管理条例 >> 正文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条例
2023-03-17  |  点击:[]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仪器设备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玻璃仪器、低值耐用品等。

第二条 实验操作和日常管理中一经发现损坏、遗失仪器设备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若属贵重仪器,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验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主任备案。

第三条 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实验主任鉴定查证后,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第四条 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仪器设备单价,在5-30%范围内酌情折算。

第五条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六条 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193


版权所有: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 绵阳师范学院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西路166号 | 邮箱:mszxst@163.com
电话:0816-2579941 | 传真:0816-2579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