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规范、高效地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资源(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服务学院的科研教学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操作管理人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方可上机操作。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校外,特殊情况必须经实验室处审批。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实《实验室管理人员条例》和《仪器、设备管理条例》,并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第五条 所有使用者必须倍加爱惜仪器,随时确保仪器的清洁卫生和适时保养维护。
第六条 必须严格遵循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和借用流程,一律实行预先申请使用制度,填写仪器使用申请单,经实验主任签字(研究生还须由导师签字)和审批,提交实验室行政秘书备案。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使用,超过批准使用期限需另行申请审批。
第七条 按照仪器的使用规程使用仪器,未经过使用培训的人员不得使用本仪器,否则将按照《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条例》承担因违规操作引起的仪器损坏的所有维修费用。
第八条 一旦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仪器,将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对该仪器的使用权,如造成仪器损坏,将承担仪器维修或赔偿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由于大型精密仪器部分配件和药品属于一次性消耗品,同时需要对该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因此仪器使用采取相应的收费制(原则上本设备不外借校外单位)。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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