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Protec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maintain ecologic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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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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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2023-03-17  |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实验室科学研究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管理和分室管理的原则,主要为实验室的科研工作服务,实验室实行“仪器专人管理”的管理机制,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仪器使用者须按规定履行申请登记手续。经我室同意后,使用时必须有仪器负责人在场;使用前后要检查仪器及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仪器损耗费。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四条 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第五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养成自觉遵纪守规的良好习惯。

第六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在使用仪器之前必须经过实验室专职人员指导方可操作,使用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七条 在使用仪器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相应仪器管理专职人员联系,以确保仪器的正常运转。工作结束后,废物要放入纸篓或废物箱内,保持工作台面整洁。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研究需要利用运行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及部分硬件设备,实验所需的消耗品由各研究组支付。

第九条 各种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建立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与使用登记制度,健全仪器设备档案,做到技术资料完整。说明书、随机资料、软件要妥善保管。

第十条 在使用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根据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条例》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将严肃处理,如果损坏,由当事人按照《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条例》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情况,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经实验室处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购置及平台建设需在广泛听取实验室研究人员对仪器设备需求建议的基础上,经室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生态安全与保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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